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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2

  近日,《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容错纠错工作在我省全面启动。

  该办法在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前提下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该办法强调,开展容错纠错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遵循坚持事业为上、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容纠并举的原则。该办法着力破解基层容错纠错“不会容”“不敢容”等难题,致力于细化容错的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信号,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营造激励促进广大干部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近日,代省委起草该办法的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亮点和广大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8种情形可容错

  为推进重大改革发展,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围绕本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积极破解难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的;

  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基层,推进机制和模式创新,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

  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承担风险,主动担当作为,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的;

  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

  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4种情形可免责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在应对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由于情况紧急,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能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免予追责问责情形。

  3种情形可减责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一般性工作失误错误或者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追责问责情形。

  4种情形不容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的;

  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出现失误错误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容错的情形。

  容错情形更细化更精准

  该办法把容错分为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两种,用三条规定来说明哪些可以免责、哪些可以减责。坚持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可以容错的8种情形、细化容错免责4种具体情形、减责3种具体情形和不可以容错的4种具体情形,这就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了。

  被容错免责者将获正确对待

  该办法规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可以在下列方面予以客观评价、正确对待:

  在单位或者个人各类考核评价中,不影响考核评价结果;

  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作负面评价;

  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工资、绩效、奖金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认定中不受影响;

  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中,不作负面评价。

  予以容错减责,受调整职务处理或者轻处分影响期满,能够深刻反省、积极改正的,可以继续提名、平级转任或者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表现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为拟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人选。

  会商机制让容错更精准

  该办法规定,建立容错会商机制。对情况复杂的容错事项,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容错会商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行业专家等参加,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会商机制将使容错更精准。对情况复杂的容错事项进行集体会商,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问责机关集体决策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容错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容错提起上明确实行“双轨制”

  该办法在容错提起上明确实行“双轨制”,一方面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情形,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另一方面,干部本人或者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主动提出申请。

  为容错者容错免责

  该办法建立为容错者担当制度,最大限度解决基层执纪执法人员不敢容错的问题。

  同时,为防止“容错滥用”,明确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借容错免责之名、故意为本人或者帮助他人掩饰错误、逃避责任的,应严肃处理。

  防止“纪律松绑”、防止“容而不纠”

  是不是我们一强调容错纠错,就会“纪律松绑”了呢?不是。

  该办法坚持原则性,着力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强调要在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的前提下、坚持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准确界定容错界限,划出容错边界底线,明确列出不予容错的4种情形,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该办法坚持容纠并举,防止“容而不纠”。一体推进容错纠错,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失误错误,又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注重问题整改、减少损失、消除影响,并推动建章立制,建立从容错纠错到长效防错的闭环管理。(湖北日报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胡佳 实习生 夏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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